浙江大學 關于印發《浙江大學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大發人〔2009〕28號
各學部、學院(系),各部門,各校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大學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來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進我校學科隊伍建設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對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章 流動站的設立
第三條 流動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第四條 申請設立流動站的一級學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并已培養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三)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于國內前列;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五條 流動站的申請設立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規定,實行集中申請和審批。
第三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體制
第六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長領導下,實行由人事處統一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參與配合,各學院(系、獨立研究院)(以下簡稱各單位)、學科密切協作的管理體制。學校加強與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聯系,加強與校內各單位、流動站之間的交流,理順工作關系。
第七條 學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長擔任主任,成員由人事處、科學技術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院、研究生院、計劃財務處、外事處、房地產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下設博士后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具體負責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設有流動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單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條 流動站應組建管理工作班子,實行主任負責制。流動站設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或相關學科負責人兼任主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享的流動站,由所屬單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或相關學科負責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單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或相關學科負責人兼任副主任。流動站負責人要切實承擔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職責,監督檢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個環節,確保程序規范,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條 各單位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流動站及博士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研究所(中心)也應落實專人負責博士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享的流動站,各單位之間應加強聯系與合作,樹立全局觀念,實現整體聯動,共同承擔流動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在站博士后人員的人事、組織關系及日常管理工作歸屬合作導師人事關系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的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評審會等工作由各所在單位或企業博士后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章 博士后人員的招收
第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的類型
(一)學科博士后人員(以下簡稱“學科博士后”):指各單位根據學科發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過博士后流動站招收的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學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單位委托培養的、人事關系不轉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員。
(二)企業博士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博士后”):指各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試點企業或科研基地因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需要,與我校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員。企業博士后人員的人事、組織關系轉入企業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業或基地進行。
第十五條 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學科及合作導師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已設立的流動站內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可招收博士后人員。
(二)非設站但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若科研條件具備(如有重大研究項目、學術水平高、研究經費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學回國博士作為博士后人員,也可以經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批準后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收博士后人員。
(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充足研究經費的在崗教授或研究員,以及正在開展重大或前沿項目研究、具有博士學位的在崗副教授或副研究員可指導博士后開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的申請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的人員;
(二)符合各單位對博士后人員招聘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具體學術水平要求,由各單位根據學科特點自行制訂,并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定期在網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人員。凡已指導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師,以及擬申請作為博士后合作導師的教師應提交個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項目、主要學術貢獻等),經單位審核批準后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備案,并由各單位在網站上發布信息。
第十八條 各流動站應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擴大遴選范圍,招收本校畢業的博士生比例一般應控制在50%左右。鼓勵招收知名大學畢業的外籍博士及在國外獲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來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隊伍的國際化程度。
第十九條 本校博士畢業生一般不得進入同一個一級學科的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向招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請、錄用程序(見附件1)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選拔博士后人員應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的原則。各單位應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嚴格考察,擇優錄用。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的進站
第二十二條 擬錄用的博士后人員應按期來校參加體檢,體檢合格后由學校發放錄用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被錄用的博士后人員憑錄用通知書、身份證(護照)到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并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取消進站資格。如有特殊情況,應在規定的進站日期前向流動站申請延期進站。
第二十四條 進站報到時因故未提交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后人員,須在進站6個月之內到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交驗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6個月內不能交驗博士學位證書的,作退站處理。
第六章 博士后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員,在站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博士后人員進站后,學校發放工作證、圖書借閱證等證件,并在相應證件上注明“博士后”。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3個月內應完成開題工作。博士后人員在所在單位或企業作開題報告,并填寫“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開題審核表”,經單位或企業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未曾確認專業技術職務的博士后人員,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可確定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第13個月內應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單位或企業組織3~5名專家成立考核小組,對博士后人員進站一年來的工作進度、能力水平、學術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見附件2)。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中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等級與第二年博士后津貼掛鉤。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超過3個月沒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處理。
第三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應以浙江大學或合作企業(企業博士后)為第一署名單位。
第七章 博士后合作導師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合作導師應切實加強對博士后人員學術道德規范的教育和具體學術行為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合作導師應支持博士后人員獨立開展研究工作,特別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導師按所做貢獻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應認真審閱,如果合作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導師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如果合作研究成果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導師與所有署名人一起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
第三十三條 合作導師須參加博士后人員開題報告會、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評審會議,并在出站考核評審時到會介紹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工作情況。如合作導師確因出國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博士后人員出站考評會議,應書面委托他人到會介紹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工作情況。
第八章 博士后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的工資及津貼
(一)人事關系轉來我校的學科博士后在站期間的待遇由學校、學院、合作導師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資、博士后津貼、工作津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其中外籍博士后人員除博士后津貼、工作津貼外,基本工資及其他待遇合并發放(詳見附件3)。
(二)委托培養的學科博士后人員享受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相關待遇;企業博士后人員享受招收企業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以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學校其他公寓。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相關政策
(一)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戶口,憑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關規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手續。
(二)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其子女入學、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一并遷移至接收單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員配偶、子女的安排問題,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員的資助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校外博士畢業且人事關系轉來我校的學科博士后,由學;騿挝惶峁┛蒲袉淤M。
第三十八條 凡在我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間以浙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的論文和獲獎成果,統一納入學?蒲歇剟罘秶,由學?茖W技術研究院或社會科學研究院核發獎勵。
第三十九條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金的申請,按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執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申請,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學校對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所申請到的基金及資助單獨立帳,?顚S。
第十章 博士后人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
第四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請出國(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經合作導師、所在單位同意,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批準,并簽訂《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協議書》后,方可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出國(或出境)手續。委托培養博士后人員和企業博士后的有關出國(或出境)手續由在職單位和所在企業負責辦理。
第四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短期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站期間有出國(或出境)經歷的博士后人員在我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總時間應不少于出國(或出境)時間。
第四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出國參加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應遵守協議規定。對于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者,所在單位應及時上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按自動退站處理,并扣回出國期間已支付的工資、津貼等。
第十一章 博士后人員的出站、延期與退站
第四十三條 博士后人員應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滿前1個月,向單位或企業提交研究工作書面報告、研究成果清單及相關佐證材料,送校外2位專家評審。
第四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所在單位或企業組織召開出站考核評審會議,并組織5名以上(含5名)專家成立考核小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對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工作、個人表現、學術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見附件4),并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符合出站條件的博士后人員,在出站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學校報請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頒發《博士后證書》。
第四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除有培養協議的以外),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擬出站的博士后人員應向學校遞交接收單位(有獨立人事權的單位)的接收函。期滿但暫時未落實接收單位的博士后人員可將本人人事關系及檔案委托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四十六條 符合出站條件的博士后人員,須登錄中國博士后網(www.chinapostdoctor.org.cn)提出出站申請。博士后人員將下載的“博士后期滿登記表”與單位接收函、調檔函等材料一起交單位審核。單位完成網上審批后,將相關材料交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審批,并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簽發博士后人員分配工作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落戶介紹信。
第四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出站手續,退回租住的學校公寓,無故拖延者,將按違約處理。
博士后人員出站手續辦理完畢后,應將離校單交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
第四十八條 特別優秀的博士后人員可申請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應不少于21個月。博士后人員提前出站的,應由本人申請,經合作導師和單位同意,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審批。
第四十九條 確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員可適當延長在站時間,延長期間的費用由合作導師提供,以保證研究工作的深入與完整。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員應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經合作導師同意并提交延長期間所需經費劃轉單后,報單位及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審批。企業博士后要求延期的,應經所在企業同意。
博士后人員在站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五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七)超期3個月未能辦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況應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一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員應及時辦理離校手續,若3個月內沒有落實接收單位的,其人事、檔案關系轉至杭州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十二章 博士后日常經費管理與流動站建設
第五十二條 博士后日常經費包括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撥款、浙江省博士后專項經費撥款、學校及合作導師自籌經費等,由學校計財處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博士后的培養質量,保障博士后日常經費來源,每招收一名學科博士后,合作導師或委托培養單位須向學校提供不低于1萬元的經費,用于發放博士后人員在站兩年期間的工作津貼或管理費。
第五十四條 企業按協議規定向學校提供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合作導師指導費及管理費,人事處以經費劃撥的方式轉為合作導師指導費、博士后工作管理經費和所在單位博士后工作經費。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經費,用于博士后工作辦公室組織博士后人員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單獨立帳,?顚S。博士后人員出站時未使用完的經費、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和浙江省博士后專項經費撥款的3%及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協議支付的管理費均統一納入學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經費。
第五十六條 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完成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布置的流動站評估工作,研究制定對各流動站的內部考核評估辦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應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員的跟蹤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溝通聯絡,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資源、社會資源,為學科建設、流動站建設服務。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校教職工原則上不得以在職身份進入流動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跨學科門類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合作導師應是非原所在單位教師。從事博士后研究期間,其人事關系轉入合作導師所在單位,并參加該單位的考核。該類人員在站期間不參加學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
第五十九條 本校在職教師申請做企業博士后的,需與學校簽訂協議,在站期間學校給予保留人事關系,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有關費用由企業返還學校。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大學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錄用程序
附件2. 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期考核規定
附件3. 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待遇規定
附件4. 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核規定
附件1: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錄用程序
一、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有計劃地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
各單位每年年末需向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招收計劃。招收信息應在浙江大學博士后網站和各單位的網站上公布。
二、博士后申請人員應提供的材料
(一)學科博士后申請人員
1.申請人填寫、遞交《浙江大學學科博士后申請簡表》。
2.兩位本領域專家的推薦信(留學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國外教授專家推薦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的成果及獎勵清單(如:獲獎、鑒定、專利證書、學術論文等),及佐證材料。
4.博士學位論文。
(二)企業博士后申請人員
根據企業要求,向企業提供有關申請材料。
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程序
(一)學科博士后招收程序
1.各單位將所收到的申請材料轉送相關學科、研究所或擬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導師審閱,若有招收意向的,由導師填寫《浙江大學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表》。
2.單位配合博士后流動站組織面試考核小組,對已確定面試的申請人員進行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綜合素質考核,擇優招收。
3.單位黨組織對初定進站的申請者進行政審,并填寫《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政審表》。
4.單位博士后管理人員通知申請人登錄中國博士后網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申請注冊并打印有關材料,連同相關證明一并交單位。
(二)企業博士后招收程序
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主要由企業按要求選拔,單位和合作導師也有責任對其人選進行考核。
四、博士后研究人員辦理進站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請表一式3份;
(二)兩位專家推薦信各一式3份;
(三)身份證復印件一式3份;
(四)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需加蓋畢業院校學位辦公室的公章)一式3份;
(五)博士畢業證書復印件一式3份;
(六)《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政審表》1份;
(七)博士后協議書一式4份(按招收類型簽訂相應協議書);
(八)博士后進站審批表(應屆統招統分畢業生需蓋畢業院校學籍管理部門或就業指導中心公章);
(九)以下申請人員還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學回國博士
(1)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均應對何時何校獲博士學位有明確的說明);
(2)戶口注銷證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者提供);
(3)在國外獲長期居留證的博士,需提交該證件的復印件。
2.申請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員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時全國博士后管委會頒發的博士后證書復印件。
3.辭職人員
提供原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辭職的證明,或原單位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辭職證明書。
4.轉業(復員)軍人
提供軍官轉業證(復員證),或是原軍隊單位師以上干部部門出具的同意轉業(復員)的證明,或是解放軍總政治部干部部門的轉業(復員)批函。
5.外籍人員
經確認的博士學位證書中文譯件和本人護照復印件。
6.在職人員(含已分配工作的統招統分博士)、現役軍人
單位出具的同意脫產從事博士后研究的證明。
7.企業博士后人員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項目指導小組考核意見表。
五、各單位對遞交材料進行審核,并完成網上審批后,于每月25日前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經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網上審批后,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六、招收外籍及港澳臺人員的單位,應向學校外事處提交經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過的博士后申請材料及博士后進站工作協議各一份,辦理相關手續。
七、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簽發錄用通知。
附件2: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期考核規定
一、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第13個月內應完成中期考核。由所在單位或企業(企業博士后)組織3~5名專家成立考核小組,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一年來的工作進度、能力水平、學術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合作導師必須到會介紹情況,本人填寫“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單位或企業(企業博士后)簽署意見后交人事處博士后工作辦公室歸入本人檔案。
二、 中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優秀者從考核的下個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貼。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單位及時將名單報人事處勞資與社保辦停發博士后津貼,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超過3個月仍沒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處理。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合格等級的基本條件
進站后,根據博士后工作協議及本人開題審核表所列計劃完成研究任務,工作能力及個人表現得到合作導師、流動站和所在單位的認可。
(二)考核優秀等級的基本條件
1.根據博士后工作協議及按本人開題審核表所列計劃完成研究任務,工作努力,得到合作導師、流動站、單位的高度評價。
2.在站期間以浙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取得較為突出的科研成果,如:以第一作者在校人事處公布的《浙江大學學術期刊名錄》規定的國內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或學術論文被國際重要文獻檢索系統(SCI、EI、SSCI、AHCI等)收錄,出版了著作和參與爭取到重要的科研項目等。
四、各單位可根據學科特點,制訂具體考核標準。
五、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的中期考核由企業與學校協商后決定。
附件3: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待遇規定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進站,人事關系轉來我校的學科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待遇由學校、學院、合作導師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博士后津貼、工作津貼等,具體如下:
(一)基本工資及社會保險
1.基本工資部分統一按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博士后研究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9號)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執行。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崗位工資按專業技術九級確定;薪級工資在第一站執行16級薪級工資標準,第二站執行18級薪級工資標準;工資性補貼按浙江省有關文件執行。
2.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統一為公積金工資基數的12%,即單位和個人各繳公積金工資基數的12%。
3.根據浙江省社保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參照在編教職工辦理省級醫療保險。
4.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員不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每月基本工資按2500元每人發放。
(二)博士后研究人員津貼
博士后研究人員津貼起始標準為25600元/年,承擔教學、學生工作后,根據工作量的多少,由各單位給予相應的津貼。中期考核后按考核等級進行調整,考核優秀者每月增加250元,未能按期完成中期考核者停發博士后津貼。各單位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人事處勞資與社保辦。
(三)工作津貼
學科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作津貼每年不低于5000元。所需經費由合作導師在博士后研究人員報到前劃轉到學校計財處。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待遇仍按進站時標準執行。
三、博士后研究人員延期期間所需的工資及各類保險所需費用由導師支付,可在辦理延期時將經費劃轉后由學校代發。
附件4:浙江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核規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前必須完成進站后所確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規定的格式撰寫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
二、博士后研究人員研究工作期滿前1個月,博士后本人應向所在單位或企業(企業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書面報告、研究成果和發表論著清單及相關佐證材料,送校外2位專家評審。所在單位或企業(企業博士后)組織召開出站考評會議,并組織5名以上(含5名)專家成立考核小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個人表現、學術道德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定。合作導師必須到會介紹情況,如合作導師因出國等原因無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評會議,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到會介紹博士后在站期間工作情況。
三、學科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時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為第一完成人并以浙江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至少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鑒定,主要研究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二)研究成果填補了國內空白,取得國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等;
(三)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
(四)從事科技產業化和應用項目研究的,已有材料證明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五)爭取到重要的科研項目。
四、各單位可根據學科特點,制訂具體出站考核標準,并報學校博士后工作辦公室備案。
五、企業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標準由各企業確定。
六、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核的評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級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將作退站處理。
七、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考評所需專家評審費可在相關課題經費中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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