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經貿大辦〔2016〕263號,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1日校學術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2016年度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0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批準)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吸引優秀博士來我校工作,優化師資隊伍結構,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指享受引進待遇的優秀博士,是指在國(境)內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機構獲得博士學位,具有較高發展潛力,被學校錄用為教師(研究人員)崗位,享受常規薪酬待遇的人員。
進入學校高原學科、實行協議薪酬制的博士,其引進待遇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高峰高原學科特殊人才管理辦法》(滬經貿大辦[2015]188號)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入選學校各類人才工程、實行協議薪酬制的博士,其引進待遇按相應的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已享受學校緊缺人才引進待遇的博士、本規定施行之前進校的博士、在我校工作期間獲取學位的博士,其引進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被學校錄用在管理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學生輔導員崗位等崗位、不承擔學校規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博士,其引進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二、經費來源
優秀博士引進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學校財政年度預算,實行預算管理。
三、引進待遇
優秀博士引進待遇包含引進費和住房補貼。標準如下:
1.國(境)內博士
享受引進費人民幣10萬元;住房補貼人民幣10萬元。
2.國(境)外博士
享受引進費人民幣20萬元;住房補貼人民幣10萬元。
3.近三年來在國內外取得重大學術成果、科研能力特別突出的,引進待遇可以在上述標準上適當提高。
4.新錄用博士所在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引進待遇配套,并規定配套經費的使用范圍和相應的工作要求。
5.優秀博士享受引進待遇后,不再享受學校現行的其他在編人員的房貼、貼息等與住房有關的補貼。
四、待遇發放
1.發放方式
新錄用博士簽訂聘用合同進校工作后,學校一次性發放引進費和住房補貼,應繳稅款由學校承擔。
2.發放程序
經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校人事部門審查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經學校審批后,由校財務處辦理發放事宜。
五、合約管理
1.新錄用的博士應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首聘合同),明確工作職責、聘期目標、服務年限、薪酬待遇、違約責任等,并嚴格履行協議。新錄用博士的日常管理及考核,根據學校相應崗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2.對于服務期未滿調離學校或者被解除聘用關系的人員,除應按照聘用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應退回剩余服務期內的博士引進待遇,服務期計算到月。計算公式為:博士引進待遇退款=(引進費+住房補貼)/72*(72個月-已服務月數)。
六、服務期限
享受引進待遇的博士,基本服務期為6年。服務期內的聘任期限按照學校規定執行。
七、附則
1.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3.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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