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支持人才就業創業配套實施辦法(試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科技創新領域配套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支持人才就業創業配套實施辦法(試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科技創新領域配套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支持人才就業創業配套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大力營造尊重人才、服務人才、留住人才的社會氛圍,吸引更多高校畢業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業創業,為其提供全方位服務,根據《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試行)》(呼黨發〔202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租房補貼。對在市域內非公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畢業兩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租房補貼,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按月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補貼。對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減免100%、50%、30%的租金(補貼期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四條購房補貼。對在市域內非公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畢業5年內首次在市域內購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給予購房補貼,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補貼。
第五條同時符合第二條與第三條的申請人按就高原則享受一項租房補貼。2人及以上購買同一套房的,只有1人可享受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的除外)。
第六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統一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核認定組,對申請人的租購房補貼申領資格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發放,一個月內發放到位。
第七條對全市綠色農畜產品加工、清潔能源、現代化工、新材料和現代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技術等“六大產業集群”企業新引進人才,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工作1年后給予博士研究生5萬元、碩士研究生2萬元一次性人才獎勵。
第八條創業擔保貸款。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呼和浩特市創業,符合條件的創業人才可申請最高5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及以下免除反擔保;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3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對于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經認定可申請最高600萬元擔保貸款。
第九條畢業5年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創辦創新型企業,并產生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經評審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條支持中小微企業招聘應屆及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本科及以上高校畢業生,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每新招聘1人給予企業2000元獎勵。
第十一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試行)》對高層次人才進行分類認定,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相應的服務和待遇。
第十二條對當年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按照“有工作的優先對口安排,自主創業的提供創業服務,未就業的發放生活補助”的原則,根據其配偶原就業情況、個人身份、任職能力等實際情況,統籌協調、分層次安排解決。配偶為市域外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按程序對口調入我市工作。
第十三條當年剛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可有一次選擇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機會。
申請就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各旗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在子女及其法定監護人戶籍或居住地選擇學校(幼兒園)入學或統籌安排相對就近的學校入學。
申請就讀普通高中的,依據中考成績選擇高中階段學校入學。
申請轉學(園)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其就學意向及空余學位情況,協調安排相關學校、幼兒園優先辦理轉學(園)手續。
其他特別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入學問題由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并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新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完成備案且在站期間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開發任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按其在站實際工作時間,每人每月給予3000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補助申請材料和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承擔的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學技術局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審核,根據審核結果落實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健全完善對高校畢業生、高層次人才服務事項辦理情況、服務承諾落實情況的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定期調度、動態跟蹤、限時辦結的督辦機制,嚴格按規定和承諾時限辦結。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提供個人信息及所需要件,如虛報、謊報、瞞報信息,將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并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因工作、社保、房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相關部門申報。對未按規定申報者,一經查實,按瞞報處理。
第十八條中央、自治區駐呼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認定和服務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已有明確資金來源的按原渠道執行,本辦法與我市現行政策有不一致的,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資金從市人才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試行)
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試行)
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按照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高級人才4個層次分類。
國內外頂尖人才。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頂尖人才;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近5年擔任世界500強企業總部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首席技術官;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國內外頂尖人才。
國家級領軍人才。包括進入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中國工程院院士遴選的有效候選人;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青年項目除外);國家“萬人計劃”領軍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教授;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做出創造性成就和重大貢獻、學術聲望高的一級教授(資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學或科研機構知名終身教授;國家級重點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主任;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負責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5名完成人;近5年擔任中國企業500強總部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研發主要成員;近5年擔任世界500強企業地區總部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研發主要成員;中國政府“友誼獎”專家;近兩屆奧運會金牌獲得者(含運動員及單項總教練、主教練);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國家級領軍人才。
地方級領軍人才。包括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青年項目入選者;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任務(課題負責人);“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學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社會科學基金重大課題主持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5名;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國家級臨床重點專科帶頭人;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和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近5年在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企業500強企業擔任地區總部總經理(董事長)、首席技術官;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國副省級城市及以上高層次人才工程入選者;近兩屆奧運會銀牌、銅牌,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前3名,亞運會、全運會金牌獲得者(含運動員及單項總教練、主教練);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地方級高級人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急需緊缺專業的高級職稱和高級技師人才。
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每2年調整一次。其他具備以上四類高層次人才專業水準、尚未明確的人才,通過組織專家評審予以認定。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 科技創新領域配套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條(試行)》(呼黨發〔2021〕13號),對我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建設“政產學研推用銀”創新聯合體、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人才飛地”以及開展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評選共五類人才支持項目,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申報條件:應滿足《呼和浩特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中規定的人才條件,剛性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應在我市簽訂3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或創辦企業;柔性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應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聘用協議、技術咨詢與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項目支持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向:對剛性引進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產業瓶頸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人才(團隊)項目,經評審和市政府研究確定后給予1000萬元-1億元項目資助,并對剛性引進的領軍人才,可從項目資金計提不高于200萬元的績效支出獎勵個人。對用人單位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申報的創新創業項目,經評審最高給予100萬元項目資助,并對項目柔性引進的人才(團隊),可從項目資金計提不高于10萬元的績效支出獎勵個人(團隊)。
第四條“政產學研推用銀”創新聯合體申報條件: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社會投資機構、金融單位等發起和組建的“政產學研推用銀”創新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鼓勵聯合體具備法人資格;聯合體成員不少于5家,簽定不少于三年的合作協議;需確定具有在呼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個聯合體牽頭單位(理事長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政產學研推用銀”創新聯合體支持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向:對經評審后支持建設的聯合體,每個最高給予200萬元財政經費支持,經費主要用于聯合體重大科技項目研發、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服務、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建設等創新活動。
第六條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申報條件: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與我市合作共建的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具有在呼獨立法人資格,納稅、統計地均在呼;研究院派駐來呼研發人員原則上不少于其總人數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研究院合作期內至少有15項成果落地實現產業化、培育10家科技型企業。
第七條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支持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向:研究院研發辦公場地與合作期科研項目經費額度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合作期內免費提供研發場地和企業辦公場地,每年最高給予2000萬元科研項目扶持經費。
第八條“人才飛地”申報條件:在區外人才技術密集地區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創新中心、獨立研發機構等形式“人才飛地”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區內外企業;“人才飛地”設立滿1年,有固定辦公科研場所,有穩定經費來源和團隊,有與我市產業關聯的孵化項目和成果,其所孵化或研發的成果和項目在呼轉化。
第九條“人才飛地”支持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向:根據在呼轉化績效,給予“人才飛地”建立單位50-100萬元獎勵。獎勵經費由建立單位自主統籌用于團隊建設、人員激勵、科研經費等方面支出。
對在呼注冊的建立單位,促成向我市轉移轉化且實現年新增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實施轉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
對不在呼注冊的建立單位,促成在我市新創辦5家(含)以上企業實施轉化,且實施轉化的企業實現年新增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實施轉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
市政府出資建立的“人才飛地”,由市財政按其實際投入給予資金預算安排。
第十條評選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申報條件:人才包括科技創新人才和科技創業人才,科技創新人才近三年應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積極促進作用;科技創業人才應為所創辦企業中自然人股東、其創業有一定成效,人才所屬企業須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納稅、統計地均在呼,年均實際繳納稅收在50萬元以上,經濟社會效益良好。
評選科技創新創業團隊申報條件:團隊應包括1名團隊帶頭人和至少3名團隊核心成員。團隊成員專業結構合理,在技術、應用、工程化等各環節具有關聯性,具備企業達到具體創新目標的技術能力,創新創業的業績主要由團隊集體形成。
第十一條評選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支持資金額度及使用方向:根據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科研項目、取得科技成果和經營業績的綜合評價結果,對獲選的人才個人,每人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選的團隊,每個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經費用于人員激勵、團隊建設、科研經費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負責發布本細則涉及的各類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將本細則涉及的人才政策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做好資金下達和撥付工作。
第十三條各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或評審等各環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通過簽訂虛假協議、謊報工作業績等方式,騙取引才優惠政策,對弄虛作假的個人和單位,一經查實,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依法追繳已享受補貼或獎勵資金;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中國-博士人才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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