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校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學歷層次和業務水平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學校教職工攻讀博士、碩士學歷學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人事代理人員參照執行。
二、申請條件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在學校連續工作滿2年或在校工作滿1年且申請人承諾取得博士學歷、學位證書后回校工作。
(二)教師攻讀學歷學位的專業應與所從事專業一致且符合學校專業建設發展需要。
(三)行政干部脫產攻讀博士學位,原則上應轉為教師崗,根據個人意愿,可保留行政職級。
三、學習形式
教師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根據需要安排脫產學習或不脫產學習。脫產學習的時間以學制年限為限,彈性學制以學制年限的下限為準,碩士不超過3年,博士不超過4年。其他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雙肩挑人員和專職輔導員)攻讀博士、碩士學位原則上以不脫產學習為主。
四、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報考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實行集中審批制度,過時不予受理。具體申報時間以人事處通知為準。
(二)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本人填寫《萍鄉學院教職工攻讀學位審批表》,在規定時間內交所在部門。
(三)各部門根據申請條件及學校學科專業發展需要,提出是否同意報考院校、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的意見。
(四)人事處進行匯總、初審,提出建議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校中層以上干部脫產攻讀學位,須經黨委會批準。
(五)人事處將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批結果通知各部門,由各部門通知本單位申請報考者。
(六)報考者在收到入學通知書后二周內,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協議。
(七)報考申請獲準的有效期為兩年。經學校批準同意報考者,如果兩年內未能考上,此后繼續報考,須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為未經學校批準。
五、學習期間管理
(一)攻讀博士、碩士學位一切學習相關費用均由學習者個人承擔。
(二)編制管理與勞動關系
1.調出檔案者:按程序辦理下編下資手續或解除勞動關系。如畢業后愿意回校工作,經本人申請,可保留編制或勞動關系,同時簽訂相關協議承諾回校工作。
2.未調出檔案者:保留編制或勞動關系,同時簽訂相關協議。
(三)工資、福利、社保等待遇
1.調出檔案者
(1)不保留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的,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2)保留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的。
①攻讀博士學位的,由攻讀人員在下列兩種辦法中選擇其一:
辦法一:在獲得兩位在編在崗教職工擔保的情況下,可享受與其他在編在崗職工同等的工資、福利、社保等待遇。學校每月可預發工資、代購代繳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但攻讀學位者每年2月和8月須到人事處和計財處,確認工資領取數額和學校購繳的醫保、住房公積金、社保等數額,并出具借據。
辦法二:讀博期間,不享受學校任何待遇。經本人申請或協商,醫保、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可由學校代繳,但費用由本人承擔(包括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
②攻讀碩士學位的,在獲得兩位在編在崗教職工擔保的情況下,可享受基本工資,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待遇,不享受績效工資等其他任何待遇。學校每月可預發工資、代購代繳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但攻讀學位者每年2月和8月須到人事處和計財處,確認工資領取數額和學校購繳的醫保、住房公積金、社保等數額,并出具借據。
2.未調出檔案者
參照上述保留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情形處理。
(四)在職不脫產攻讀學歷學位人員,若需到進修學校或單位進行集中授課、考試、答辯等,應憑進修學校或單位通知、有效證明等履行請假手續,一個學期內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0天(第一學年可適當放寬),超過者按事假處理,如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理。
(五)脫產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必須參加學校年度考核,每年應向本人所在部門書面匯報一次學習情況,以此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如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年度考核,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六、畢業待遇
(一)博士
1.未保留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的,或保留了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但讀博期間未享受學校任何待遇的,如獲得博士學歷和學位證書后回學校工作,學校按引進博士處理,享受當年引進博士的同等待遇。
2.保留事業編制或勞動關系且在讀博期間享受了學校工資等待遇出具了借據的,獲得博士學歷學位雙證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回學校工作后,可享受下列待遇:
(1)學校返回借據,所借款項視同歸還。
(2)學校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按下列辦法計算:
設當年引進博士安家費和購房補貼的現值為A,脫產讀博期間學校在該教師身上的所有支出(包括工資、政府性獎勵、學校購繳的醫保、養老保養、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福利、中餐補貼等)的終值為B,計算A、B對應的時間為教師返校當年,利率為當年銀行年存款利率。
當B≦90% A時,補助金額為90% A–B;當B>90% A時,不予補助。
(3)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者,在校內或幫助在市內安排工作。
(4)發放博士學位津貼每月1000元人民幣,從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并返校報到次月起發放,如遇學校政策發生變化,按新政策執行。
(5)如未評聘副教授職稱可享受副教授崗位績效工資待遇,從復崗上班之日起享受3年。
(6)學校一次性提供科研啟動費:額度與當年引進博士的科研啟動費額度相同。
(7)讀博期間取得下列業績的,在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科研獎勵后,再給予獎勵:
①獲校級優秀博士畢業論文和省級優秀博士畢業論文的(以學校發文或證書為準),分別獎勵人民幣10000元、30000元;
②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三等獎排名前二、二等獎排名前五、一等獎排名前八),或獲得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三等獎排名前二、二等獎排名前三、一等獎排名前五),每項獎勵人民幣25000元;
③在C刊源刊或SCI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的第二作者,萍鄉學院為署名單位)3篇以上,從第三篇起每篇獎勵人民幣10000元。
④獲得中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排名第一)2項以上,從第二項起每項獎勵人民幣10000元。
如只獲得博士學位證,則享受上述第(1)(2)(4)(6)(7)條規定的待遇。
(二)碩士
獲得碩士學歷學位雙證的人員回學校工作后,學校返回借條,所借學校款項視同歸還。
七、服務期
(一)獲得博士學位人員服務期為8年,獲得碩士學位人員服務期為5年(如有其他規定,按其他規定)。服務期從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并返校報到次月起以月計算(如服務期內不在崗不予計算)。
(二)博士服務期未滿要求調離或與學校解除聘用合同者,須退回按“(96個月-已服務月份數)÷96個月×學校提供的相關待遇。學校提供的相關待遇包括:脫產讀博期間的工資等待遇(包括工資、政府性獎勵、學校購繳的醫保、養老保養、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福利、中餐補貼、降溫費、烤火費等);一次性補助的款項和獎勵款;讀博前3年內的學校為其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配偶屬于按博士待遇安置的,同時解除配偶的勞動關系,予以辭退。
碩士服務期未滿要求調離或與學校解除聘用合同者,須退回按“(60個月-已服務月份數)÷60個月×學校提供的脫產讀碩期間的工資等待遇。學校提供的脫產讀博期間的工資等待遇,包括基本工資、學校購繳的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等款項。
博士、碩士服務期未滿要求調離的,還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以下公式計算:違約金=未履行的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按月計算,下同)×月標準,月標準博士按1500元/月、碩士按600元/月。
八、其他規定
(一)在未履行規定程序、未經學校批準情況下,自行離崗攻讀學位者,根據需要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處理:一是自動與學校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檔案、工資關系轉出;二是一切費用自理,學習期間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停發,且不予補發,不享受相關待遇。
(二)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高校攻讀博士學位的,所讀高校須列當年(或前一年)QS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1000名。所讀高校列當年(或前一年)QS世界大學綜合排名1001名之后的,學習期間只享受學校基本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待遇,不享受績效工資等其他待遇;取得博士學位后,參照其他博士享受學位津貼、科研啟動費,不享受安家費、購房補貼等待遇。
(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畢業,經學校批準,博士脫產學習時間可適當延期,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延期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學校購繳醫保、社保、住房公積金,績效工資等其他任何待遇不予發放,畢業后也不予補發。
(四)調出檔案但保留了編制或勞動關系且脫產學習期間享受了工資社保待遇、沒有返校工作的,學校解除其勞動關系、辦理下編下資手續,讀博人員須向學校返還脫產學習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福利、社保等待遇以及讀博前3年內的學校為其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時向學校支付20%的違約金。
(五)攻讀學位期間以萍鄉學院為署名單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等享受學校的科研獎勵。
(六)經學校批準的攻讀學位人員,脫產學習期間沒有相應崗位的教學、科研工作量要求。
(七)經批準脫產學習的人員在脫產學習期間若符合當年專業技術職務申報條件,可正常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九、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經學校批準同意報考且2017年1月1日以后畢業的,有關工資、待遇及學費的資助、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仍執行批準當時的文件規定和所簽訂的培養協議的約定或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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