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提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此舉一出便引發了輿論廣泛熱議。
那么,國外科技相對發達國家又是如何做的?又有哪些經驗值得借鑒呢?科技日報記者為此研究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的做法。
美國:鼓勵加規范打造創新“溫床”
在美國,大學老師或科研人員開辦自己的公司或在外兼職并不鮮見,這一現象的出現,得益于1980年聯邦政府推出的《貝多法案》。該法案明確規定,聯邦政府所資助大學研究所獲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歸大學所有,由大學負責相關技術轉移工作,而發明人應分享專利許可收入。持有專利所有權的大學都會就科研成果的轉讓、開發及利益分享機制做嚴格的規定,研發的利益會得到保護。《貝多法案》的推出,使美國的大學、國家實驗室等成了科技創新的溫床。
從大學的角度看,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創業,兼職兼薪,既是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也是推動科研創新的刺激手段,社會、學校以及創業者都會有所收益。因此,總體上看,美國大學對于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是采取鼓勵態度的。同時,各大學也十分注重對兼職兼薪行為的規范,比如對教師兼職工作的時限、兼職工作的內容和方式、兼職行為的收益分配等做出規定,以防止兼職兼薪行為對正常的科研和教學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例如麻省理工學院(MIT)的“五分之一原則”規定,如果確有必要,在不違反“管理者和教師共同的倫理標準”的前提下,經學院批準后,教師一周最多可以有一天用于校外服務活動,從事咨詢或者參與企業業務掙錢,并不會遭到質疑。而那些能夠抽出自己時間為企業效力,同時為學生找到工作又能繼續開展研究的教授,便成了典型的MIT學者。比如,因作為二戰時期科學政策管理者和二戰后向羅斯福總統提交《科學,永無止境的前沿》報告而一舉成名的凡尼佛·布什,在其早年的職業生涯中,就身兼教授、研究者、咨詢師、專利權持有者和公司創建者數職。
在法律的保障下,眾多有才華、富于創新精神的大學老師和科研人員帶著自己的發明成果開辦公司,將科研成果商業化,在促進科研創新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個人財富的增長。
英國:有利產學研聯塑創新生態
英國皇家工程院院士理查德·帕克除了在英國著名的勞斯萊斯公司任研究與技術總監外,還擔任英國皇家工程院研究委員會主席、英國航空技術指導委員會主席等職。帕克曾在浦江論壇上表示,英國皇家工程院作為英國工程學界的最高學會,非常鼓勵學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鼓勵大學教授進入企業工作,鼓勵企業技術人員赴大學兼職。
在帕克看來,創新生態系統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大學以及行業企業之間的通力合作。大學教授到企業工作,企業技術人員到大學兼職,有利于促進產學研跨界合作和技術成果轉化,將成熟技術推廣到公共應用領域。
帕克以他工作了37年的勞斯萊斯公司為例,該公司與31個大學建立合作關系,大學里建立了勞斯萊斯研究中心,研究成果還孵化出很多公司。這種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也是勞斯萊斯公司不僅制造出久負盛名的勞斯萊斯汽車,還成為世界上知名的三大航空發動機制造企業的奧秘之一。
知識轉移最好的形式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互動。曾在英國帝國理工學院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北京科技大學冶金與生態工程學院教授張新房表示,英國允許教師兼職兼薪,其目的無非是為了激發科技人員最大的活力。張新房說,在以主要掛靠單位的科研為中心的前提下,大學教授和科研人員兼職最大的好處是可以促進各高校的學科發展并增加收入。他們到工業企業兼職最大的好處在于,能處理一些實際問題,經常會受到這些實際問題的啟發而轉向新的研究方向。
曾任英國考文垂大學數學與信息科學院應用數學專業終身教授的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張波介紹,英國并沒有法律對大學教授或科研人員兼職兼薪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視各個單位具體要求而定。英國大學教授跟大學簽訂工作合同,但在外兼職需經學校批準;同時大學也鼓勵教授在外注冊成立公司將知識產業化,但需要經得大學同意,大學應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
法國:限制個人但鼓勵院校企業合作
法國在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制度方面的政策相對嚴苛、保守。法國大學教師和國家科研機構人員享受終身公務員待遇,并以公務員體制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
法國相關規定要求,公立院校教師必須專職本單位的教育和研究工作,不允許在自己研究領域從事其他營利性兼職,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過向國家教育部申請并得到批準才可以,但所得收入最多不能超過其本職薪金的50%。
然而,法國也鼓勵研究員和教師依規定在其他單位或學校間進行流動,例如研究員或教師可以申請在其他學校授課、代課并領取一定薪酬。
由于法國嚴格限制研究員和教師兼職兼薪,為了避免出現經濟問題,難以從高等教育體制中獲取增長動力,法國鼓勵高校與企業開展聯合研究,共同設立研究項目,并從企業獲得經費。此舉能夠將院校研究與企業實際應用緊密結合,并能從很大程度上解決研究資金問題。
法國對這些院企聯合項目也有嚴格規范,為避免研究經費被移作他用,院校和企業需簽署大量法律合約,相關教師和研究員從中獲得的薪酬十分有限。
此外,法國在促進院校研究成果快速轉入實際應用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其中包括鼓勵院校自辦創業公司,本單位研究員和教師可以參與其中并領取薪酬等。
德國:分配政策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
德國通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為科技人員潛心科研工作提供了保障。首先,按照相應職位和崗位標準所獲得的基本薪酬是科研人員的基本和穩定收入。此外,科技人員還可以從成果轉化和部分科研獎項中獲得相應的收入獎勵。科研項目中的人員費為開展項目研究而聘用人員的開支,起到了培養科研人才、解決高層次技術人員特別是博士和博士后就業的作用。
在基本薪酬方面,德國法律規定,高校和主要科研機構的教授、科學家都屬于公務員序列,實行酬勞與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雖然教授的工資比不上企業高管,但也足以維持其體面的生活。在科研活動中,科研項目各財務科目之間沒有明確的比例規定,但通常人員費占項目總經費大體在60%左右,也有些項目人員費甚至占到80%左右,體現了對人力價值的重視。項目負責人在經費配置、人員聘用等各個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在對科研人員從成果轉化中獲取報酬和獎勵方面,德國《雇員發明法》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對發明人的報酬計算方式及數額。需要指出的是,全職在編人員不得從項目費中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
此外,德國還有各類科技獎項500多項,其中多數設有獎金,這些獎項大多會對獎金使用設定附加一些限制,獲獎人不能隨意支配,獎金只能用于項目研究,不能用于個人消費。但也有些獎項如索菲亞·卡瓦列夫斯卡婭獎,獎金除用于研究項目支出外,還可以用于獲獎人及其團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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