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后,正面臨著經濟發展的新舊動能轉換、升級的重任。在這一當口,創新應成為第一驅動力。
說到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三件事值得關注:一是去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二是今年出臺的“十三五”規劃提出,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加強對創新人才的股權、期權、分紅激勵;三是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布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至此,培育新動能、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了新的政策支撐和機制保障。
構建利益分享機制,強化創新激勵
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綜合經濟實力已躍居世界第二,在世界經濟版圖中越來越發揮重要的作用,已從經濟發展的追趕者開始向經濟發展領跑者的角色轉變。不過,相較于經濟的總量性優勢,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些結構性問題仍未得到根本性解決,長期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已到了邊際效益遞減的階段。在此情形下,積極培育新動能,促進舊動能升級,以至新舊動能轉換,將是新常態下中國經濟必須要闖過的關口。
在人類經濟發展過程中,從農耕時代到蒸汽時代,再到電氣時代,再到信息時代,幾次重大的工業革命,都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新的動能,而這無一不是由創新所主導的。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工業4.0時代,亦是如此。要想實現中國制造2025,保持可持續發展,我們也只有依靠創新,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才能適應和引領經濟新常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創新的主體是人。無論是新的產品誕生、新的生產方法出現,還是新的組織形式產生等,都離不開人的積極作用。我們不否認在創新活動中人的奉獻精神的重要性,同時,也需要認識到,給予創新者合理的利益回報,分享創新成果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對創新者而言,既是對艱辛努力的一種補償,也是鼓勵不斷創新、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創新中來的一種引導。這種創新中的利益分享機制,使個人利益與創新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形成同向性,將會給創新提供更肥沃的孕育土壤。
為了鼓勵創新,我國在不同年份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激勵政策。這些政策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是針對上市公司的;二是針對部分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如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和武漢東湖等3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三是針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四是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的。這些激勵政策,總起來看,涵蓋了鼓勵創新的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3種基本形式;同時,對不同激勵對象,采取了區別性的激勵措施。比如,對上市公司,適用股權和期權激勵;對國有科技型企業,則適用股權和分紅激勵。應該講,通過實施這些激勵政策,讓創新者合理分享創新收益,對創新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堅持人才為先,進一步完善創新激勵機制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某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卻讓人有整體力度不足之感。首先,在股票期權激勵中,激勵對象存在“行權即繳稅”問題。根據有關稅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在行權時即產生納稅義務,而且由于賬面金額較大,往往適用個稅45%的最高檔稅率。納稅時間早且稅率高,為了達到行權要求,激勵對象很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票來緩解資金矛盾,在沒有合法資金途徑的情況下,放棄行權幾乎是不得已的選擇。針對這一情況,雖然稅收政策目前作了一定調整,允許激勵對象在納稅確有困難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稅。但是,激勵對象的過早納稅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行權人在沒有出售股票時就要納稅,而不是在出售股票變現后才納稅。其次,激勵措施屬于特惠性,而非普惠性。具體來講,在激勵措施的稅收優惠方面,相較于非上市公司、一般性企業和非特定試點地區,上市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特定試點地區的員工享受的優惠力度更大。
盡管我國科技水平整體上進步明顯,但自主創新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一些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還沒有完全掌握到手,不得不受制于人。因此,以創新帶動科技進步,以科技進步夯實經濟發展的動力源,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而要推動創新,就需要堅持人才為先,給予創新者適當的激勵。去年《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今年“十三五”規劃中有關加強創新激勵的建議,為當前及今后創新人才激勵機制的完善與落實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撐。
具體對策建議
☆進一步完善創新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為了避免“行權即納稅”的窘境,可考慮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將股權激勵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在轉讓股票之時,以此降低激勵對象持有股票的稅務成本,并鼓勵他們長期持有股票,從而起到穩定創新人才的作用。此外,結合個稅制度改革,降低個稅稅率,特別是將45%的最高檔稅率作適當下調,這也能降低激勵對象持有股票的稅務成本。
☆創新激勵措施應逐步從特惠性向普惠性轉變。針對上市公司、高科技企業、特定試點地區或國有科技型企業的現行創新激勵措施,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向全社會推廣。無論是股權、期權還是分紅激勵,只要達到了政策規定的標準,就應一視同仁地適用落實,從而對全社會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構建多元化的創新激勵模式。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都各有特點,股權、期權雖然激勵效果大,但存在股東的股權會被稀釋、激勵對象以辭職等方式擇機離開企業套現的問題,對國有企業也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等敏感性問題;盡管分紅激勵效果不如股權、期權激勵效果明顯,但可一定程度上彌補股權、期權激勵方面的一些缺陷。因此,除了國有企業因身份地位特殊,對其他類型企業,創新激勵只要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由企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決定是否采用何種激勵措施。
☆為激勵創新人才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的前提下,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進一步發展和規范資本市場,促進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推進人才市場化,完善符合各類企業特點的業績考核指標,實施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注重政策落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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