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此,筆者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加以解決。一是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在人才引進條件中,先行設置誠信條款,鼓勵人才自主誠信申報個人履歷檔案和專業成就,對弄虛作假、報好瞞差、科研不端的一律終止人才資助,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多管齊下加強審核。對國外引進人才,要充分發揮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及使領館的認證作用,降低國內驗證成本。同時,組織國內學科領域的一流專家、創投機構對人才進行技術評審,通過面對面的交流與技術指標審查深入驗證技術真實與否、是否可行。三是端正引才心態。引才是一項長期工程,其效果顯現也需一個較長時期的努力。各地方人才工作部門應克服引才工作中存在的浮躁心態和急于求成的思想,在引才體系建設上多下功夫,避免重才略德或以才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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