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韓琨
7月底,教育部公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要求各高校于今年10月底前,要將招生、基建招投標、財產捐贈、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學術不端等50項信息全部向社會公開。本報特就此以專題的形式,透視高校信息公開的方方面面,以及《清單》可能的效果和意義,呈現給讀者。
聚焦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事項清單》
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試信息、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人事師資信息、教學質量信息、學生管理服務、學風建設信息、學位學科信息、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10個大類50條具體項目。
教育部發言人:《清單》只是一個底限要求,我們鼓勵高校在《清單》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公開的范圍、加大公開的力度。今后,教育部還將根據最新政策要求對清單進行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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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高校腐敗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原處長蔡榮生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經查,2006年至2013年期間,蔡榮生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特殊類型招生過程中為考生提供幫助,收受賄賂1000余萬元。
2003年至2007年,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原監察處副處長譚博文,收受賄賂279萬元,幫助71名考生通過“點招”進入多所高校就讀。
2004年至2006年,四川內江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處處長金勇收受兩中學校長賄賂款206萬元,將這兩所中學不符合補錄條件的349名考生錄取。
2013年,長期分管學校資產、基建、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南昌航空大學原副校長劉志和因收受賄賂262.6萬元被法院判刑15年。
2012年,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張曉琪因基建問題被判處無期徒刑。
高校應該向社會公開哪些信息?
顧曉鳴:除國家機密外,全部都要公開。
高校信息公開需要引入現代的會計審計制度、現代的新聞發布制度等,目前上海很多高校已經在做了。例如,復旦大學前任圖書館館長葛劍雄在任職期間,將圖書館方面的許多信息都予以公開。葛館長能做得到的,其他部門也能做到。我本人在擔任系主任期間,對于系內的許多事務,例如出國審批等,也全都是公開的。
《清單》屬于頂層設計,而那些細微處的事務,我們應該同樣重視,予以公開。絕對不能因為有了《清單》的出臺,高校就認為這件事(信息公開)已經完成了。打個比方,墻上的洞很容易被觀察到,但墻壁上的縫隙卻很容易被人們所忽略。《清單》上沒有涵蓋的細微處,同樣需要重視。
高校信息公開,需要通過治理制度的建設,進行零差錯管理:在每個環節上都有“清單”,需要高校自身公開透明,讓師生和其他部門在過程中就能監管得到。《清單》意味著,對于事務的前期并不過問,只是到最后公布出一個結果,實際上反映出監管方法論的匱乏。
侯定凱:過去十多年里,教育部頒發了一系列文件,要求高校公開各類信息。現在需要反思這些文件的規定哪些執行了,哪些沒有,執行的質量如何。這次教育的《清單》對照過去頒布的規章、條例進行了梳理,體現了對制度執行的嚴肅態度。
在討論《清單》時,目前主要是從監管、監督的角度出發來提出公開事項。我個人認為,在討論應該公開哪些信息時,首先需要關注的是“哪些利益主體需要公開信息”。信息的價值是相對于特點主體而言的,不同利益主體對信息的需求是不一樣的。
從信息服務的角度來說,必須提供真正被需要的信息,這樣公開信息才是有價值。例如,主管部門需要高校公開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信息為自己的決策提供依據,考慮接收畢業生的用人單位希望高校提供人才培養質量方面的信息,家長、學生更需要獲得關于教育成本、課程信息、教育服務等方面的信息。國際學術同行出于合作的目的,可能更關心教學、科研方面的特色、優勢方面的信息。
就目前公布的《清單》而言,我覺得尚需加強教育質量方面信息。雖然規定了高校應該公布本科教學質量報告,但這份報告應該包括哪些針對教育質量的信息?這方面是否應該提供一個文本框架?
熊丙奇:教育部此次發布的《清單》,是對2010年9月施行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進一步落實,該《辦法》明確規定高校必須公布辦學基本情況、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等12大類信息。而這次發布的清單則對公眾關注的招生考試信息、財務資產及收費信息等10大類信息提出50個項目的具體公開要求。
發布《清單》,對改變目前高校信息公開不充分、不及時,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以前的《辦法》,雖然明確了公開的內容,但總體而言比較籠統、模糊,這給了高校是否公開、公開哪些信息的裁量權。現在清單明確公開的細目,高校是否按清單公開,就一目了然。對應清單,公眾可以了解高校信息公開的程度,教育主管部門也可追查高校不按清單公布信息的責任。
高校此前為什么沒有公開信息?阻力在哪里?
顧曉鳴:高校內部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關系。且高校的權力和資源的分布十分奇特。例如后勤、基建,從級別角度講不是很高,但卻十分重要。
最大的阻力在于高校整體行政過程和用錢過程中,有很多扭曲,同時由于行政和科研的復雜性,所以就更不確定了。而行政規定往往把高校的復雜性簡化了,簡單而剛性的管理方式遇到了柔性且復雜的科研項目和事務。
但有一點需要澄清,我們不應該使用似是而非的“去行政化”的概念,高校要治理,不可能離開行政系統,而單純地依靠教授治校也是有問題的。我們應當把清單落實作為過渡,從而建立現代高校管理制度。
侯定凱:此前,高校的信息公開陸續在改進過程中,不同的高校情況不同。其中,一個現象值得我們注意:高校信息的透明度,并不完全與大學的品牌、知名度相關。知名高校在信息公開方面的表現并不一定出色。
至于高校信息公開的阻力問題,首先在于信息公開是一個制度性和技術性兼具的問題。信息公開有賴于前期的信息收集制度,信息統計、積累這本身需要一個長過程,而且信息收集的方式是否科學合理也是一個問題。如果缺乏嚴格、系統的信息收集制度,信息公開也就無從談起。
另一個阻力來自信息發布的不同部門之間的聯動關系缺乏。我們注意到,一些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的信息是陳舊、籠統、缺乏科學性和系統性的。有時,高校公布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是對上級部門提供信息及時性、準確性的連鎖反應。基于這些原因,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首先改革自身的信息發布制度,以便為各高校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阻力之三在于問責制度的缺乏。要求信息公開,但沒有后續的跟進問責,高校存在惰性,比較被動。許多高校還沒有意識到信息公開是高校形象塑造的一部分。對他們而言,不公布信息沒有壞處,公布卻要很多投入,而結果可能會帶來很多“麻煩”。因此,高校沒有動力推動此事。此外,高校公布的信息在受眾面、更新速度、對公眾興趣的關切度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約了社會對高校信息公開監督的動力。
熊丙奇:缺乏問責機制。比如,我國教育部曾對高校招生提出“六公開”“十公開”等要求,新近提出的“十公開”要求,就對招生信息公開提出非常明晰的要求,比如對于特殊類型考生,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項目等。按理,對于如此明確的信息公開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和高校應該嚴格執行,可是,在鬧得沸沸揚揚的遼寧省體優生加分造假丑聞中,大家發現,該省公布的體優生、高水平運動員信息,根本沒有按教育部要求公示,公示的信息中沒有考生的性別,沒有照顧政策類別(即錄取優惠分值),沒有資格條件(即測試的成績)。不得不追問的是,為何對于如此偷工減料的公示,教育主管部門不追究責任?難道“十公開”要求僅是擺設?
這一政策的前景如何?高校會落實嗎?
顧曉鳴:高校肯定會落實,但落實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例如,高校沒有處理復雜問題的方法論和指導意見。治理和監督需要付出成本,人力、物力、時間都要精算。
《清單》表明,某些規定在教育部之前發布的文件中已經作出了要求,主管部門以前有過這些想法,但是沒能收到預期效果。這是行政方面比較懶惰和不發力的表現。高校以及主管部門都應當走到基層,研究問題的真正癥結所在,然后指導基層通過制度建設,由紀委、職工代表大會、教育部等相關方監督,細致地進行解決。能做成一件就先做一件,逐步解決,在過程中積累經驗。直到除國家機密以外,全部公示、公布、公開。例如,像評優和獎學金的事項,其實是學校最頻繁的日常工作,直接牽涉學生利益以及學校的公正和清廉與否,也可進入《清單》。
侯定凱:信息公布本身不難,問題在于我們更要關注公布的信息質量問題,例如信息的完整度、準確性、發布的持續性等。要各高校在短短幾個月里公布高質量的系列信息,我個人不是很樂觀。從根本上說,信息公開是一項制度建設,也是一種管理文化,狀況在短期內很難有明顯的改觀。
另外,信息公開的標準化問題也值得注意。傳統上,高校和主管部門公布信息時,通常存在術語概念的使用不規范、數據指代不明確、數據之間缺乏內在邏輯性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會嚴重影響所公布信息的質量。而信息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問題,目前似乎還沒有提到議程上,因此,短期內《清單》執行的結果可能不會很理想。但這是一個積極的開始。未來,教育主管應該鼓勵社會機構監督信息發布的實施情況,比如,設立高校信息透明度的排行榜。
熊丙奇:如果不建立問責機制,《清單》很可能難以得到執行。信息公開《辦法》規定,高等學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高等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此,教育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不能坐視不管。
除此之外,筆者建議引入人大監督、問責,人大具有監督、質詢的職能,應該對高校依法辦學進行監督,對不依法辦學,濫用國家撥款或者濫用辦學權進行權錢交易的行為進行督查,并由司法機關對其中的違法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宏觀地看,在高校與社會的溝通方面,教育部此舉有何意義?
顧曉鳴:高校本身是社會的一部分。國外的一流大學與社會的互動非常多,受到政府監督,也受到捐贈的校友們的監督。
《清單》應當是使高校回歸社會的推力,重新提出了“社會要管大學”這一重要思維。目前對于社會其他單位來說,大學享有很多特權。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教育部的作為,人們重新感到,大學不是關起門來的所謂象牙之塔。政府、國家、人民給大學的權力,未進入大學的公民也有權參與和圍觀。高校本身有義務公開信息,讓高校的資產和無形資源,理論上來講,都讓公眾共享。在這方面,高校應努力結合全媒體的進展,尋找和創造好的渠道做好此事。
侯定凱:高校單方面的努力很重要,它們需要更主動地發布信息。但是,高校如何更迅速、有效地傳達到需要信息的受眾那里,也很重要。在建立有效的渠道方面,目前有很多的技術手段可以利用,以便引導公眾主動關注高校信息。這也是促使高校不斷改進信息發布工作的一種倒逼機制。
另一個問題是高校信息公開的價值觀問題。高校不能因為覺得信息公開的工程量龐大就不去做。近年來,高校越來越多地關注自身的社會形象和品牌影響力,而信息公開本身就是品牌建設的重要方面。高校應當改變過去封閉辦學的姿態,積極主動地公開信息,這一態度本身可以幫助其建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熊丙奇:要讓高校做到辦學公開、透明,行政部門加強監管是一方面。教育部推進信息公開的意義在于,要讓大學辦學對社會公眾負責,但這只是來自行政的力量,而非來自民眾真正對高校辦學的參與、監督。
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之外,更需要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在現代制度框架下,校長通過公開選拔產生,必須對師生負責,而不是只對上級行政部門負責;校長必須按規定向大學理事會(董事會)述職,公開所有辦學信息,接受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另外,學校行政權、學術權、教育權分離,行政不得干預教育、學術事務決策,也就從制度構建上防范了教育、學術管理、評價中的權錢交易。
同時,還應在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改革中,培育第三方機構,對高校進行專業評價。高校公開的信息,不能僅來自學校內部,而應由第三方參與,或采用權威的第三方數據,例如財務信息,就應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審計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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