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學原后勤集團發展部部長劉玉波,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時為他人提供便捷,后收取“好處費”30萬元。退休兩年后,劉玉波被省紀委雙規。2013年12月10日,長沙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玉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劉玉波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近日,長沙中院審結此案,維持原判。
退休兩年后被雙規
退休兩年后,劉玉波仍未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2013年4月28日,接到校方通知,中南大學原后勤集團發展部部長劉玉波趕到學校,被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辦案人員帶至規定地點接受調查。同年5月9日,湖南教育紀工委對劉玉波采取“兩規”措施。劉玉波交待3次受賄事實。早在2011年1月31日,劉玉波已被批準退休,本想安享晚年。去年5月21日,劉玉波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經法院查明認定,2002年12月19日,中南大學為適應高等教育的發展,促進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規范后勤的經營管理服務行為,成立中南大學后勤集團,對中南大學后勤服務實行企業化管理。劉玉波任中南大學后勤集團發展部部長,正處級干部。據悉,該后勤集團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系中南大學下屬二級機構,是中南大學后勤處下屬的目標責任獨立經營的管理機構。
插手招投標斂財30萬
2003年6月,湖南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南大學后勤集團旗下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開發一個項目。劉玉波受中南大學后勤集團委派,任該小組下設項目部經理,負責該項目的投標和現場指揮事宜。
在此期間,劉玉波結識湖南某建筑集團副總經理屈某。雙方約定,如果屈某能夠承接該項目工程,則按總工程造價給回扣,劉玉波一方3人3個點。經劉玉波介紹并從中協調,屈某順利承接該項目。該項目于2003年開工建設,至2008年基本竣工。在此期間,劉玉波在現場協調指揮、支付工程款等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屈某提供幫助。其后,按照約定,劉玉波先后3次收受屈某所送賄賂款共計60萬元,個人實得30萬元,另外30萬分給該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蔣某。
受賄獲刑5年半
去年12月,長沙望城法院一審認定,劉玉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后接受巨額“好處費”60萬元,與同案人蔣某平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劉玉波是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得30萬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劉玉波不服從判決,提起上訴。其聲稱,中南大學后勤集團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屬受委派或委任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
經查,證明中南大學后勤集團是國有事業單位中南大學的二級機構,上訴人劉玉波是中南大學后勤集團發展部部長,正處級干部,“不管是招投標過程還是施工過程的管理,劉玉波具有為承攬工程的請托人屈某謀利的職務便利,事實上,屈某也承攬到了工程并順利施工。”近日,法院二審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玉波受賄的事實清楚,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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