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加大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力度,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為我市實現“兩個建成”目標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引進范圍、對象
第一條 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現代農業發展和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以開放、靈活的方式和優惠的政策,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國內外大型企業等引進一批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到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著力優化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第二條 我市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包含通過招錄和調動等途徑來岑工作且符合我市當年公布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目錄要求的各高校應屆、歷屆畢業生。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目錄及引進的名額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年的實際需求公布。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三條 引進到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享受以下政治待遇:
(一)通過與我市緊缺人才儲備中心簽訂協議錄用的,直接成為我市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并可以繼續報考我市公務員;進入事業單位的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轉正定職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在我市職稱聘任權限內,不受崗位設置比例限制。
(二)調入到我市事業單位工作,原已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在我市職稱聘任權限內,按不低于原職稱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崗位設置比例限制。
(三)調入到我市事業單位工作,聘用到管理崗位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級或相當于管理七級的崗位;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八級或相當于管理八級的崗位;引進前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級或相當于管理七級的崗位;本科畢業生按相關規定確定崗位級別。
(四)調入到我市國有企業工作,原已有工作經歷及職務(職稱)與級別的,在我市干部任免權限內,其任職、定級不低于原來的職務(職稱)與級別。
(五)以上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任職、定級屬破格提拔的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四條 引進人才的生活待遇包括安家費、生活補貼、住房保障。其他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屬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行業、領域的緊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的生活待遇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一人一策,由我市與人才協商確定生活待遇。
第五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安家費:安家費由住房補貼、購房補貼兩部分組成,住房補貼于報到后一次性發放,購房補貼于購買本市住房時一次性支付,引進人才需簽訂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協議,工作未滿5年終止協議的,須按剩余年限退還安家費。安家費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我市急需緊缺專業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每人18萬元(住房補貼5萬元,購房補貼13萬元)。
(二)我市急需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其專業所在行業內最高等級的國家注冊類執業資格(資質)并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每人13萬元(住房補貼4萬元,購房補貼9萬元)。
(三)我市急需緊缺專業本科生每人9萬元(住房補貼2萬元,購房補貼7萬元)。
第六條 引進人才按以下原則享受生活補貼:在岑工作5年內,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外,對引進人才給予生活補貼。我市急需緊缺專業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我市急需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其專業所在行業內最高等級的國家注冊類執業資格(資質)并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我市急需緊缺專業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四章 其他待遇
第七條 隨遷配偶原來有工作單位的,參照相應的單位和職務安排工作。配偶同為引進對象的,按對應條件享受相關待遇。
第八條 隨遷子女的入托和入學,可在全市范圍內優先擇校就讀。
第九條 引進對象來岑筆試、面試、簽約免費提供食宿,錄用后報銷往返交通費。
第十條 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政策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在崗管理
第十一條 引進對象可優先安排使用用人單位編制。編制已滿的簽約定向事業單位使用市緊缺人才儲備中心全額事業周轉編制,由市財政按全額事業單位標準發放工資待遇。使用市緊缺人才儲備中心全額事業周轉編制的人才單列管理,根據簽約定向或工作需要安排到市本級事業單位、園區、項目指揮部和國有企業工作。
第十二條 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實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成立全額事業編制性質的“岑溪市緊缺人才儲備中心”,由市委組織部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落實市“人才公寓”過渡性住房;配套設立“岑溪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引進對象是否符合享受本辦法相關待遇資格,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后,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認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新引進到岑溪市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的上述對象。本辦法實施前已是岑溪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編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委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2016年9月7日印發的《中共岑溪市委辦公室 岑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岑溪市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岑辦發〔201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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